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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社保申缴流程有调整
发布时间:2023-12-01 17:33

  12月1日起,社保申缴流程有调整

  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消息,我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险费采用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相关决定,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

  ●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补充保险费。

  ●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

  ●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社、医保部门申请办理。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日~25日(节假日不顺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按照现行缴费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经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12月1日后,已在人社、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建议缴费人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事项。用人单位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银行渠道(云缴费App、协作银行手机App、银联扫码)、云闪付App、支付宝、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